石家庄市栾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南工商处字(2017)09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石家庄市栾城区XX加油网点;类型:个人独资;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栾城区南高村;经营者:李XX;注册日期:2010年03月23日;经营范围:柴油、润滑油零售**。
二、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7年5月16日从山东XX化工有限公司以4000元/吨的价格购进“0#柴油”0.5吨共计588升。我局于2017年5月17日对当事人销售“0#柴油”进行了定向检测,经陕西华研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结论为上述产品本次检验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22日给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抽检之前以4元/升的价格已销售0.1吨,在抽检以后检验报告送达以前,当事人以同样价格把剩余的0.4吨该批次的柴油全部售出,共计588升,货值2352元。获利352元。
三、本案的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柴油行为。
四、本案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受到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2元;
2、罚款3648元。共计:4000元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抄送本局;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