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南工商处字(2017)097号
当事人:石家庄市栾城区XX加油网站’经营者:岳XX
.住所:石家庄市栾城区西安庄村西,组成形式:个人独资.经营范围:柴油、润滑油零售。
当事人于2017年5月16日从山东XX有限公司以4000元/吨的价格购进“0#柴油”0.5吨共计588升。我局于2017年5月17日对当事人销售“0#柴油”进行了定向检测,经陕西华研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结论为上述产品本次检验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22日给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抽检之前以4元/升的价格已销售0.1吨,在抽检以后检验报告送达以前,当事人以同样价格把剩余的0.4吨该批次的柴油全部售出,共计588升,货值2352元。获利352元。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名予以确认。
2017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家庄市栾城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也未作出任何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柴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2元;
2、罚款6648元。共计:7000元。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抄送本局;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