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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4日】
石家庄市栾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工商处字(2017)010号
 
当事人:石家庄市栾城区XX加油站点;
类型:个人独资;
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栾城区XX村;
经营者:焦XX;
注册日期:2010年08月19日;
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零售**
当事人于2016年8月25日从XX油库以5600元/吨的价格购进“0#柴油”3吨,每吨1176升,共计3528升。我局受市工商局委托,于2016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销售“0#柴油”进行了定向检测,经泰安市天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上述产品本次检验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2月29日给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由于市场降价,当事人在抽检之前销售了2352升,销售价4.5元/升,在检测报告送达之前剩余的1176升该批次的柴油以同样的价格全部售出,共计3528升,货值15876元。没有获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柴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罚款15876元。
 
 
                          石家庄市栾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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