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工商处字[2016]106号
当事人:张X恒
注册日期:2009年09月03日
经营范围:化肥、种子零售**。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3月18日从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100元/袋的价格购进了120袋复合肥料,共计12000元。我局受市工商局委托,于2016年4月7日对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了定向检测,对该农资门市进行抽检时,该肥料还没有销售,经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产品检验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及《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五十条第四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抄送本局;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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