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南工商处字〔2016〕084号
当事人:栾城区川京服装辅料厂
当事人擅自于2016年6月21日开始,在其生产的西裤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中文字样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截止我局查获时,共生产西裤XX箱,每箱XX条,每条成本价XX元,每条拟售价XXX元,经营额XXXX元,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修正)》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视同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根据《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5000元。
石家庄市栾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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