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石家庄市恒星印刷厂无证生产分装农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石栾)质监罚字〔2014〕9号
违法企业(人)名称(姓名):石家庄市恒星印刷厂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08726216-8
违法企业法人代表:范瑞文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4日,我局到你厂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在你厂车间和仓库内有农药生产设备12台/套,农药576箱。
经查你厂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受张家口长城农化(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委托,于2014年4月8日为该公司分装了105箱(250g/L水剂)甲哌鎓。经栾城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货值金额14380元。
2014年9月24日本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石栾)质监罚告字〔201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责令停止生产无证产品;
2、没收违法生产的农药105箱;
3、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肆万叁仟壹佰肆拾元整(43140元);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栾城县建设银行,地址:栾城县鑫源路 帐号:130016174080500015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栾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 三个月内依法向栾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栾城县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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