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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常胜鞋业有限公司制售伪劣硫化鞋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5日】

    案件名称:石家庄市常胜鞋业有限公司制售伪劣硫化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石栾)质监罚字〔2014〕12号
    违法企业(人)名称(姓名):石家庄市常胜鞋业有限公司   常立波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70074610-2
    违法企业法人代表:常立波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4日,县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家庄常胜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按标准对该公司生产的硫化布鞋随机进行了抽样,并委托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院检验,判定该公司该批硫化布鞋为不合格。          
    经调查查明该公司2014年7月24日,共生产41号硫化布鞋500双,已经全部销售,成本价是6元/双,销售价是8元/双,货值是肆仟元整(4000元整)。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1、责令停止生产;2、处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元整);3、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栾城县建行,地址: 栾城鑫源路,帐号:1300561740805000551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向栾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栾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栾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栾城县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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