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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9日】
《石家庄市栾城区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石栾政办函〔2017〕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7年5月30日由区政府办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引导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推行联合奖惩,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形成守信获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目的: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区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应用,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切实发挥信用体系在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司法公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依据:省、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试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0号)和《栾城区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栾政办[2016]6号)等。
  二、为什么要对失信行为人采取多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
  主要是想通过建立健全企业联合奖惩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如果没有多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那么失信行为人在一个地方、一个领域违法失信,可能在当地、在这个领域会受到一些惩戒,但到了其他地方、其他领域,由于信用信息不共享,可能就不会受到限制和惩戒。这种现状必须改变。采取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后,失信以后代价很高,到哪里都不方便,做什么事都受限制,这样会使得我们每个人都自觉地诚实守信。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办法》共三十五条,分总则、信用行为认定、信用联合奖惩、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制度保障、附则等七个部分。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是指区政府各行政部门和依法授权或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根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对其依法联动实施奖励性或惩戒性措施的行为。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企业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企业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获准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过程。
四、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由谁负责?
  《实施办法》中所指信用信息是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授权或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在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各部门并不直接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征集信用信息。信用信息采用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各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信用信息披露渠道如何确定?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按照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方便社会查询和应用。对于企业信用信息记录采取网络公示形式,主要通过“信用石家庄”和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对于社会影响面广、造成社会危害较严重的信用信息,可以指定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
  六、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什么?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国有的文艺品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集中交易。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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