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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缴费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6日】
办理养路费程序
       本站使用微机征收公路养路费,为方便广大车户缴纳养路费,现将办费程序公布如下:
       一、新车一月内须持行车证或(代理证)到总控室①号窗口,登记车主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经业务人员认真核对,无误后领取征费专用IC卡。
       二、超过行车执照发证日期五日的缴费系统将自动生成滞纳金,当月养路费和滞纳金一并计算。
       三、依据征费专用IC卡,到3或4号业务窗口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
       四、对于报停车辆,请持征费专用IC卡、车辆牌照、行车本到牌照室7号窗口办理车辆报停、封存手续。
       五、对于启封车辆,首先持IC卡到缴费业务窗口缴费后,凭养路费缴讫证,到牌照室7号窗口领取车辆牌照、行车本。
       六、缴纳拖拉机或农用三轮车养路费须持行车执照到业务室5号窗口,缴纳公路养路费。
 
养路费免征程序
       符合免征养路费条件的有车单位,自车辆领取正式牌照5日内,持行驶证、控办证、车辆照片、单位证明信到养路费稽征站办公室领取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免征申请表,经有车单位根据表格内容如实填写盖章后提出书面申请,养路费稽征站核查、备案、盖章后,由车户携带所有材料报石市稽征处核查、备案,经主管处长审批同意后,到指定的“窗口”办理车辆“免费缴讫证”。
 
养路费减征程序
       符合减征养路费条件的有车单位,自车辆领取正式牌照5 日内,持行驶证或临时代理行车证到养路费稽征站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领取养路费征收车主登记卡,根据内容如实填写后复印行驶证、 车主登记卡,经站长审批同意,到1号窗口核查、备案存档,录入微机缴费系统,业务人员签发缴费IC卡,车主凭IC卡到指定的“窗口”办理车辆的“养路费缴讫证”。
 
注意事项
       一、车主应在次月10日前缴纳养路费,如超过次月10日后,每天将按应缴费额5‰加收滞纳金。
       二、车辆报停应在次月1日下午下班前办理,过期不能办理报停手续,事故车辆须持交警队出具的事故照片、事故裁决书、责任认定书;司法扣押车辆须持司法机关出具的判决书、扣押手续,由站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停手续。
       三、车辆每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能办理启封手续,报停的车辆将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超期报停费,报停期间禁止上公路行驶。车辆重新启用时,当月养路费的应缴纳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旬缴纳养路费,在月底最后一天开始办理次月养路费的车辆启用手续 。
       四、转籍车辆凭原征费机构出具的车辆转籍单和工商部门开具的交易发票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车主可一次缴纳从当月到年底的任何一个月的养路费,必须持征费专用IC卡办理养路费的各项业务。
 
征收意义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依法缴费是有车单位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征收政策
       养路费是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91)交工字714号,河北省交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冀交公字(1992)233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2号等文件规定,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 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拥有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扰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没有养路费缴讫证的车辆,禁止在公路上行驶。
 
征收范围
       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拖拉机、摩托车(含二轮、侧三轮)。
       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及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
 
免征范围
       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区级以上(含区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含五人座)以下的小客车。
       只在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城市公共交通部门的公共汽车和电车。
       经省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境卫生部门的清洁车和洒水车;医疗卫生部门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和采血车;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消防车和设有囚箱的囚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殡仪馆的专用殡葬车。
       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完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
       完全不上公路行驶的矿山的采矿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和林场的积材车。
       经省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予征收养路费的其他车辆。
 
征费执法依据、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实施细则》、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更正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和管理工作。对拖、欠、漏、逃养路费;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后偷驶;倒换牌照或涂改、顶替、转借、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票据的车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应当补缴养路费或予以行政处罚但不能立即缴纳养路费、滞纳金和罚款的,可以实施暂扣其车辆、行车执照、驾驶证和公路运输管理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准颁发的物价收费许可证和罚款许可证依法进行行政收费和管理。
 
处罚规定
       一、对无养路费票证而跨省行驶的,按跨行受检地所在省的费额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在当月内一地缴纳滞纳金后,其他地区不得再处以滞纳金,但应责令该车及时到车籍所在地(或驻地)办理手续。
       二、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5‰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罚款;续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的罚款。
       三、对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后偷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
       四、对倒换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除责令补缴规定全费额和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外,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伪造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赔偿。
       五、对阻碍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或围攻、谩骂、殴打征稽人员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当事者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七日内向上一级征稽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处理决定书》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公路养护与管理部门或征稽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所有收取的滞纳金均作为养路费收入;罚款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栾城区稽征站养路费征收标准依据公示栏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 注       
1、货车
190元/吨·月
省物价局、财政厅冀财综字(1996)9号
按底盘标记载重吨位计算
2、客车
210元/吨·月
省物价局、财政厅冀财综字(1996)9号
按最高载客人数每10人折合1吨位计算
3、其它
车辆
190元/吨·月
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9)34号
 
4、正三轮摩托车
150元/吨·月
省交通厅、计划经济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冀交公字(1992)233号
按核定吨位计算
5、侧三轮摩托车
10元/辆·月
省交通厅、计划经济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冀交公字(1992)233号
 
6、二轮轻骑摩托车
5元/辆·月
省交通厅、计划经济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冀交公字(1992)233号
 
7、其它车辆
 
 
 
客货两用车
载货加载客吨位
国家物价局[1993]价费字8号
 
双排座汽车
标记载重吨位
国家物价局[1993]价费字8号
 
汽车拖带挂车
核定载重吨位70%
省交通厅、计划经济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冀交公字(1992)233号
 
营运拖拉机拖带挂车
没有标准吨位20马力折1吨
省交通厅、计划经济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冀交公字(1992)233号
有标准吨位的按标准吨位
营运农用三轮车
10马力折0.5吨
省交通厅、计划经济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冀交公字(1992)233号
05.1.1起免收财综[2004]67号
大型平板车
超过20吨的超过部分按50%计算
省交通厅、计划经济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冀交公字(1992)233号
载重吨位在20吨以下的按核定的吨位计算
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
自重吨位50%
省交通厅、计划经济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冀交公字(199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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