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1、审核本区单位提出的追烈申请; 2、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3、城镇及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管理与发放;4、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5、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定期抚恤金的管理;6、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伤残保健金的发放。
(二)办事程序:
1、审核(追认)革命烈士程序:
接受申请→调查取证→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告, 报市政民局→向被批准追认为烈士的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对手续齐备, 牺牲情节证据充分且符合国务院有关追烈条件的, 自接到牺牲人员所在单位的申请之日起, 两周内上报市民政局。
2、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程序:接受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对符合评残条件者到指定医院鉴定伤残等级→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凡证明材料充分,符合评定伤残规定, 且经检评后残情达到规定等级要求者, 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经省厅批准后一个月内发证。
3、城镇及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管理与发放程序:对本辖区城镇及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分别登记造册→通过所在单位向义务兵家属按规定发放优待金, 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向农村义务兵家属发放优待金。城镇和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年的年末兑现。
4、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程序:死亡人所在单位填写死亡证明表→死亡人所在单位或家属递交死亡证明表、家属户口→审核→发证→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 一般在当日内办完手续。
5、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的管理程序:登记立户、建卡和档案→审核→对身份明确、符合规定者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按季发给定期抚恤金。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6、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发放程序:凭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登记→建立卡片→发给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自登记建卡盖章之后, 每年分上下年度按期发给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
(三)法律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革命烈士褒扬条例》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4、《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5、《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6、《石家庄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