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法院案例】网上购物买到假货 网购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025-09-15 15:42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15
星期一
2025年9月
在网购越来越发达的今天,几乎没有什么消费需求是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不能满足的。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因监管缺位导致的产品质量隐忧也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近日,西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网购买到假货而引发的案件……
王某是一名采矿业者,因工作需要,于2024年10月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15支防爆手电筒。收到货物后,王某立即对手电筒的质量进行检查,经对比发现,商家提供的防爆合格证系造假拼接,防爆证号和国家防爆认证单位并不一致。王某认为自己买到了假货,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损失,同时要求该网购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理案件后,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交了购买凭证以及商家网站上的宣传截图,里面清楚写有厂家授权的代理证书及保真承诺,并明确了“退一赔三”的赔付标准。但被告商家到庭后辩称,自己是收到订单后委托第三方发货,对于第三方的资质也是通过网上阅看,并未实地考察,故其本人也是受害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案的第二被告网购平台声称,其仅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途径,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对所购商品的质量承担责任;此外,网购平台虽然对商家负有监管责任,但平台在受理了原告的投诉后,已经将被告商家的信息披露给原告并采取了相关措施,故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办案法官综合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商家与网购平台是否应对消费者购买到假货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商家的责任,办案法官认为,被告商家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且其在自己管理的销售网站上载明了厂家授权的代理证书,并附有保真承诺,应当对产品的质量承担责任。现被告商家以“从第三方进货”且“未实地考察第三方资质”为由抗辩,足以认定其在销售网站上的宣传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王某要求商家退货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当然,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从进货的第三方(即案涉防爆手电筒的生产厂家)进行追偿。至于被告网购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办案法官认为,网购平台为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并不参与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交易,与卖家之间不存在共同经营的商业合作关系,故不属于案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现原告王某欲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网购平台对案涉买卖合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此外,网购平台虽然应当对商家负有监管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平台的监管义务主要包括审核义务、信息保存与披露义务、告知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义务以及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网购平台在被告商家注册店铺时已经审查了卖家身份的真实性,并在收到原告的维权申请后,将卖家相关信息和整个买卖记录披露给原告,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购物平台对于卖家在交易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无预见性,没有参与对相关信息的制作和编辑,加上网络信息量的无限庞大,如果要求网购平台对卖家发布的每一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且与网络交易平台快速提供交易信息和交易渠道的目的相悖。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在原告王某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网购平台未履行监管义务或与被告商家存在共同商业关系的情况下,其主张网购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依据不足。在详细阐释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逐渐明晰,也答应协商解决纷争。最终,经法院线上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商家同意原告王某退回15支防爆手电筒,并按照承诺对原告王某进行赔付;被告网购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通常情况下,只有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消费者才能主张网络交易平台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原标题:《【西固法院案例】网上购物买到假货 网购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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